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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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滩涂整治,被征收人是否享有环境修复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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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生态修复为目的的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因环境整治而被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是否享有环境修复补偿权益?生态修复与土地征收补偿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被征收人能否在法定征收补偿之外,另行主张生态补偿权益?

1、环境修复补偿的法律性质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是“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是一种激励性制度安排,旨在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属于政府主导的环境整治工程,被征收人并非主动“参与生态保护”,而是被动地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征收人的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补偿原则,而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的激励性补偿机制。被征收人不能以“生态保护”为由单独主张额外的生态补偿权益。

2、环境整治项目中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在环境整治项目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以下补偿权益:

第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该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0.7倍执行。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地类认定的准确性,确保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基数正确。

第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生计保障的补偿,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安排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如皋市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被征收人应当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确保安置补助费的足额到位。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养殖设施、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独立于土地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四,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收人应当关注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情况,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得到落实。

3、环境整治中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特殊问题

在滩涂整治项目中,被征收人权益保障存在以下特殊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生态环境改善对被征收人的间接影响。环境整治项目完成后,生态环境将得到改善,周边区域的居住环境和土地价值可能提升。然而,这种改善是公共利益,不能直接转化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请求权。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应当以法定征收补偿项目为基础,不得以生态环境改善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第二,被征收人参与环境整治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在整治前合法持有海域使用权或养殖权,因整治导致其权益终止的,应当依法获得补偿。被征收人不能以“参与生态保护”为由主张激励性生态补偿,但其因征收而丧失的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充分补偿。

第三,环境整治与土地后续利用的关系。被征收土地的后续用途(生态修复或其他用途)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据《土地管理法》获得的补偿权益。被征收人应当获得与其土地实际价值相匹配的补偿,不得因土地将用于生态修复而降低补偿标准。

4、被征收人保障环境整治中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滩涂整治项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明确法定征收补偿项目的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社会保障费用是法定补偿项目,被征收人应当确保各项补偿完整到位。

第二,关注地类认定的准确性。如果被征收滩涂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被征收人应当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而非未利用地的0.7倍标准。

第三,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虽然被征收人不能以“生态保护”为由单独主张额外的生态补偿权益,但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参与生态修复工作,且与政府签订了生态保护相关协议,可以依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激励性生态补偿。

结语:滩涂整治中,被征收人依据《土地管理法》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等法定补偿权益,不能以“生态保护”为由单独主张额外的生态补偿权益。

环境整治项目属于政府主导的环境整治工程,被征收人并非主动“参与生态保护”,而是被动地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补偿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关注法定补偿项目的完整性,确保地类认定准确、补偿标准合规、补偿项目完整,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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