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如皋市滩涂土地征收,未利用地是否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17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地类认定直接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适用,进而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数额。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滩涂土地的征收,此类土地在法定地类上通常被认定为未利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农用地存在差异。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滩涂未利用地是否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如果参照,其补偿比例如何确定?如果未利用地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被征收人能否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
1、未利用地与农用地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滩涂土地在法律上通常被归类为未利用地。
在征收补偿中,未利用地与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一规定授权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2、区片综合地价与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通知,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将全市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据此,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7000元/亩 × 0.7 = 32900元/亩。 这一标准低于农用地的47000元/亩,两者相差14100元/亩。
一、二、三、四类地区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35000元、30500元、26000元、225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人35000元、30500元、26000元、225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3、实际用途对地类认定的影响
尽管未利用地在法定分类上适用0.7倍的补偿标准,但如果被征收的滩涂土地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这一主张的法律基础在于: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产出价值远超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而征收方仅按未利用地补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倾向于综合考量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历史成因,不宜仅以法定地类作为唯一依据。对于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滩涂土地,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参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而非机械地适用0.7倍的未利用地标准。
滩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对被侵占的滩地进行土方开挖降低高程,拆除原外迁的围堤,根据图纸位置新建围堤。如果被征收滩涂在整治前长期实际用于养殖活动,则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而非接受未利用地的0.7倍标准。被征收人需要提供长期养殖的证据材料,包括养殖承包合同、缴费凭证、村委会证明、航拍照片等,证明养殖事实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滩涂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确认所涉土地的地类认定是否准确。如果征收方将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的滩涂认定为未利用地,被征收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农用地标准补偿。地类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补偿基数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高度重视。
第二,收集能够证明土地实际用途的证据材料。包括养殖承包合同、缴费凭证、村委会证明、航拍照片、养殖记录、销售凭证等,证明被征收土地在征收前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三,关注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地类认定和补偿标准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独立性。
第四,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地类认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结语:滩涂土地征收中,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这是统一规定。然而,地类认定并非一成不变。如果被征收的滩涂土地长期实际用于养殖等生产活动,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而非机械地适用0.7倍的未利用地标准。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地类认定的准确性,积极收集土地实际用途的证据材料,对地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维权指南
2026.10.15
2026.10.15
2026.10.14
2026.10.13
2026.10.12
2026.10.12
2026.10.10
2026.10.09
2026.10.09
2026.10.08
胜诉案例
2026.09.24
2026.09.23
2026.09.16
2026.09.09
2026.09.04
2026.09.03
2026.08.31
2026.08.15
2026.08.03
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