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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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土地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地类?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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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区片综合地价是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法定标准,其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数额。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农用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地类?具体而言,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时,是否应当适用与农用地相同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如果适用,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不适用,应当适用何种标准?

1、区片综合地价制度的法定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从这一规定的文义来看,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定适用对象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类型。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将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然而,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并非限制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而是为农用地征收补偿提供一个相对统一、可预期的计算标准。对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因此,农用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于其他地类,取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政策规定,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规则

根据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配套文件,在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上采取了“分类适用、参照执行”的模式。具体而言,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同样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调节系数。

根据统一规则,征收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97.5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征收建设用地时,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即同样适用97.5万元/公顷的标准,但需要扣除地上建筑物补偿部分,避免重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时,同样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但部分地区对未利用地设定了0.8的调节系数,即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海阳市是否对未利用地设定调节系数,需要查阅当地的具体政策文件。

3、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农用地标准的法律分析

对于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的做法,其法律正当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建设用地补偿的核心在于地上建筑物。建设用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上,土地本身的价值相对较低。在征收补偿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常可以获得地上建筑物的市场评估价补偿,土地部分的补偿则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这种制度安排既避免了土地补偿的重复计算,也确保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未利用地适用农用地标准需考虑价值差异。未利用地(如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的价值通常低于农用地,其开发利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因此,允许各地对未利用地设定调节系数(通常为0.8),以反映其较低的实际价值。这种做法符合“补偿与实际价值相当”的公平原则。

第三,参照执行不等于完全等同。参照执行意味着在适用农用地标准时,可以根据土地的具体状况进行适当调整,而非机械地套用同一数额。对于征收时已经实际转化为建设用地或具备较高开发价值的未利用地,被征收人可以主张突破参照标准,按照实际价值获得补偿。

4、土地征收中地类认定的实务要点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农用地补偿标准适用问题上,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确认所涉土地的地类认定是否准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常会载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结果。被征收人应当核对该认定是否与土地现状相符。例如,长期实际用于种植、养殖的土地,如果被认定为未利用地,将导致补偿标准降低,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

第二,关注地上附着物的独立补偿。无论地类如何认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都是独立的补偿项目,不因适用区片综合地价而被吸收。被征收人应当确保地上房屋、构筑物、树木、青苗等附着物经过清点登记并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及时提出。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对地类的认定存在错误,应当在补偿登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认定。对认定结果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土地征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地类,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定适用对象是农用地;而对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参照执行或设定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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