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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土地征收,高产值农地权利人是否面临补偿不足?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14
导读:区片综合地价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同地同价”,即同一区片内的农用地不论其具体用途、产值高低,均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这一制度设计在简化补偿计算、减少个案协商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带来了一个现实问题:对于高产值农地的权利人而言,统一的区片补偿标准是否能够覆盖其实际损失?具体而言,产出远高于一般农地的高标准农田、规模化养殖场、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园等,在征收时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权利人是否面临补偿不足的风险?
1、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度逻辑与局限性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其中,“土地产值”是一个平均概念,反映的是该区片内农用地的平均产出水平,而非特定地块的实际产出。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取平均值”的方式,消除因地块间产值差异导致的补偿不公,实现区片内的相对公平。
然而,这种“平均化”的处理方式,对于产出水平显著高于区片平均值的农地权利人而言,可能造成实质性的补偿不足。例如,同一区片内,普通农田的年产值可能为每亩3000元,而高标准蔬菜大棚或精品水果种植园的年产值可能高达每亩3万元甚至更高。如果按照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高产值农地的权利人将无法获得与其土地实际产出相匹配的补偿,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保障目标可能难以实现。
2、高产值农地权利人补偿不足的法律救济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规定确立了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原则和“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对于高产值农地权利人而言,如果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不足以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收方应当在此基础上给予额外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表明,区片综合地价并非一成不变,当土地产值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时,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相应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高产值农地的补偿问题也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裁判观点:区片综合地价是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但如果被征收人能够证明其土地的实际产值显著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所依据的平均产值,导致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的补偿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被征收人主张在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给予额外补偿。
3、高产值农地权利人的补偿路径
在土地征收中,高产值农地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争取合理补偿:
第一,主张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独立计算。区片综合地价涵盖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高产值农地上的经济作物、林木、养殖设施等,应当通过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单独获得补偿。被征收人应当确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过全面、准确的清点登记,补偿标准应当反映其实际价值,而非按照普通农作物的标准“一刀切”。
第二,证明土地的高产值事实。被征收人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土地高产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的农产品销售记录、购销合同、税务凭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出具的高标准农田认定文件;规模化、设施化农业的投入证明(如大棚建设合同、灌溉设备采购凭证等);以及同类高产值农地的市场价值参考数据。
第三,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如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征收导致其农业经营活动终止的,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被征收农业经营主体前三年平均利润为基础,结合剩余承包经营期限等因素计算。
第四,申请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如果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所依据的土地产值数据已经严重滞后于实际水平,高产值农地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区片综合地价。
4、高产值农地权利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面临征收的高产值农地权利人而言,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提前规范农业经营记录,完整保存产出数据。高产值农地的价值证明依赖于完整的经营记录。被征收人应当提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存近三年的农产品销售记录、投入成本记录、纳税凭证等,为征收补偿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第二,在补偿登记阶段全面申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登记是征收补偿的基础环节,被征收人应当确保所有经济作物、林木、养殖设施、农业设备等均被纳入清点范围,避免遗漏。
第三,对补偿方案中关于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如果征收方对高产值作物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其实际价值,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对补偿总额不足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的补偿总额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结语:土地征收中,高产值农地权利人确实面临因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化”而导致补偿不足的风险。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以平均产值为基础,难以完全反映特定地块的超常产出能力。然而,法律并非对此视而不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和“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为高产值农地权利人提供了超越区片综合地价的救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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