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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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未利用地(荒地)在水库征收中能否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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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未利用地补偿中最核心、也最敏感的问题:能否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对于清远水库搬迁而言,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的多少。有的村民认为,自家地块虽然目前撂荒,但历史上一直是耕地,应当按耕地补偿;有的村民主张,地块虽被认定为未利用地,但经过投入可以改造为耕地,应当参照耕地标准。这些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未利用地参照耕地补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边界在哪里?

1、法律的一般规定:未利用地原则上不参照耕地补偿

从国家层面看,法律对未利用地的补偿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态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这一规定虽然针对国有土地,但其体现的原则具有普遍参照意义:未利用地的法律地位与耕地存在本质区别,原则上不应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2、参照补偿的特殊条件:国有耕地与非国有未利用地的区分

那么,未利用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关键在于土地的性质和权属。上述条例规定针对的是“国有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区分。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补偿问题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从清远地区的实践来看,未利用地参照耕地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耕地使用,因政策调整或登记错误导致被错误归类为未利用地;二是地块虽被认定为未利用地,但村民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征收前实际用于耕种,且耕种事实得到确认;三是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情形。这些条件本质上是对“未利用”这一事实认定的例外——如果一块地名为“未利用”实则“已利用”,就应当按实际用途补偿。

3、程序性救济:如何争取参照补偿

如果村民认为自家地块应当参照耕地标准补偿,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争取。首先,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村民应当对调查结果认真核对,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确认环节明确提出。其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村民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地类认定进行复核。再次,如果异议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申请听证,由征收部门就地类认定的依据作出说明。

为有效争取参照补偿,村民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承包合同,证明该地块在土地承包时被登记为耕地;历年耕种记录,如种子化肥购买凭证、农业补贴领取记录;现场照片,征收前地块的实际耕种状况;邻里证言,其他村民对耕作事实的证明。这些证据是推翻未利用地认定、争取耕地补偿的关键。

结语:未利用地能否参照耕地标准补偿,不是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未利用地不参照耕地补偿是原则,参照补偿是例外。对于清远水库搬迁而言,关键在于证明“未利用”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地块确已长期撂荒,未利用地的认定就有其政策依据;但如果地块一直耕作却被错误归类,村民完全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争取参照耕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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