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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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区拆迁:村民们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否会受损?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2-25

浏览量:

导读:地没了,地权还在吗?村没了,村集体的钱还分吗?这两个问题,比补偿款多少钱更关乎长远生计。

1、土地承包权:人走地不走,权还在手里

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原则:土地承包权是附着在“人”身上的,不是附着在“地”上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补偿标准方面,2026年发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明确:洪泽区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但这只是“农用地”的底线。如果地上有青苗、有设施,还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是给“人”的,不是给“地”的

很多农民不理解:安置补助费为什么按“人”算,不按“地”算?其实道理很简单:地没了,人要活下去,安置补助费就是帮人“安家落户”的钱。

洪泽区的标准是20000元/人。这笔钱直接发放给被安置的农业人口,用于解决搬迁后的生活问题。老赵一家五口,仅安置补助费就能拿到10万元。

3、集体收益分配权:人走了,分红还能拿吗?

最担心的问题:村集体的鱼塘被征了,补偿款归集体,可我已经搬走了,还算不算集体的人?以后村集体用这笔钱投资分红,还有我的份吗?

答案是:只要你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丢,分红权就还在。

根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征地而丧失。也就是说,虽然搬走了,户口可能也迁了,但只要没主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就依然是集体的一员,有权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村规民约不能对抗法律。实践中,有些村子以“人已搬走”为由,通过村民大会决议剥夺外迁村民的分红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洪泽法院审理的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中,因“农嫁女”被剥夺分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4、举证维权:拿什么证明你是“村里人”

要保住自己的集体收益分配权,需要做好几件事:

第一,确认成员资格。向村委会申请开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把姓名、身份证号、成员资格起始时间写清楚。

第二,参与分配决策。村里讨论补偿款怎么用时,一定要到场、要发言、要投票。如果不让你参加,就是程序违法。

第三,保留证据。历年的分红记录、村集体会议记录、村民代表证,都是证明你一直在“享受权利”的证据。

第四,及时维权。如果发现自己的分配权被剥夺,可以向乡镇政府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结语:土地被征收,不等于“人被征收”。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还在,地没了,分红权还在;村没了,集体的钱还有你一份。法律不是让农民“净身出户”的工具。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都在传递一个信号:让农民带着权利进城,带着保障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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