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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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征收,企业资产价值与政府调查结果不一致如何处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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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风电场项目等公共设施用地征收中,企业作为被征收主体,其资产构成远比普通农户复杂。企业的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更涵盖厂房、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办公设施、装修投入等多元要素。当企业基于自身经营管理和成本核算形成的资产价值认知,与征收部门通过土地现状调查和评估得出的补偿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时,争议便不可避免。

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征收部门认定的调查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是否为企业提供了质疑政府调查结果、主张自行评估价值的救济通道?企业自行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1、征收评估的基本规则与异议程序

在征收补偿程序中,资产价值的认定通常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协商选定为主、随机选定为辅”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资产评估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直接决定了补偿结果的公平性。如果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评估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法律提供了阶梯式异议救济通道。第一步,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法定期限内(通常为5至10日)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或专业术语误解而导致的不满。第二步,若解释后仍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由原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复核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提出的复核申请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不予受理。第三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是评估异议救济的最终阶段,由独立的专家团队对评估报告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全面审查。

在风电场项目征收中,企业作为被征收人,上述异议程序同样适用。但相较于普通农户,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更为复杂,涉及生产设备、存货、无形资产等多种类型,评估方法的选择对结果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更加重视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争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

2、企业自行评估的法律效力与政府调查结果的关系

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程序中不具有直接替代政府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依据和谈判筹码。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是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自行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推翻”政府认定的调查结果,但可以成为提出异议的有力证据。

当企业自行评估的资产价值与政府调查结果不一致时,企业的应对策略应当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第一,及时提交自行评估报告作为异议的书面证据。企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认为评估价值偏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支持材料。异议书中应当明确指出政府评估报告中可能存在的评估方法不当、参数选择错误、数据遗漏等问题,并逐项加以论述。书面异议应当保存送达凭证,以备后续复议或诉讼中使用。

第二,申请复核评估并争取更换评估机构。如果对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企业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如果企业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实践中,申请重新评估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第三,在政府评估与企业自评差距较大时,启动专家鉴定程序。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鉴定过程要求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的评估数据和工作底稿,能够有效发现评估中的程序瑕疵和方法错误。企业应当积极运用这一救济途径。

第四,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将企业自行评估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或复议机关在审理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时,会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政府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明显不当、参数选择严重偏离市场实际,法院可以认定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结论存在重大瑕疵,进而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

3、企业资产价值争议的处理策略与证据保全

在风电场项目征收中,企业被征收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其一,提前开展资产盘点与价值自评。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资产盘点工作,对不动产、设备、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预评估,形成初步的资产价值报告。这些工作在争议发生后能够发挥关键的支撑作用。

其二,妥善保管资产购置凭证和财务报表。设备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租赁合同、维护记录,厂房的建造合同、施工图纸、装修发票,库存产品的进货单、出货单、盘点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都是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认定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确保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整理归档。

其三,关注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如果征收部门未经协商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规,直接关系到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

其四,积极参与评估过程。企业可以安排熟悉资产情况的人员陪同评估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保评估人员准确了解资产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评估遗漏。

结语:风电场项目征收中,企业自行评估的资产价值与政府调查结果不一致时,企业自行评估报告不能直接替代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但可以作为提出异议和启动复核程序的有力证据。法律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从复核评估到专家鉴定再到复议诉讼的完整异议救济通道。关键在于企业必须把握法定期限,保存好各类资产凭证,积极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和异议权,在程序规定的轨道内有效推进救济进程。风电场建设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应以牺牲企业合法资产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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